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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
(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)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和经济权益保障 第三章 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 第四章 职业教育权益保障 第五章 监督与救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,构建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,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权益保障,适用本条例。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。 本条例所称职工,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(含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,以下统称进城务工人员)。 本条例所称职工权益,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、存续、解除、终止过程中,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。 第三条 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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